2017年湖南事業(yè)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考點: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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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然而在眾多民事權利中卻有一個特殊的存在——繼承權。此項權利的特殊之處在于,人身權屬性和財產權屬性它兼而有之,是一種具有身份權性質的財產權。 一、身份屬性
繼承權不是憑空產生的必須寄托于一定的身份關系。這種身份可以因為血緣或者是婚姻關系而且取得。就血緣關系而取得繼承權而言主要是指父母和子女關系,還有兄弟姐妹關系,F有的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的時候親生的子女和辦理過合法手續(xù)登記而取得的收養(yǎng)子女地位是完全相同的。說明繼承中的血緣關系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擬制的血親。而婚姻關系取得繼承權主要有三:①指夫妻之間相互繼承的問題②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參與繼承的問題③喪偶的兒媳或女婿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問題。其中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比較特殊,因為他們既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在考試中常會和養(yǎng)子女以對比的形式出題。因為收養(yǎng)具有消解的效力,擬制血親形成之后一定會阻礙自然血親。因此,養(yǎng)子女只可以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卻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此外,即使是遺囑繼承人,其范圍也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選擇,否則就是受遺贈人了。
二、財產屬性
研究身份的目的歸根到底還是服務于財產的分配。繼承權的核心也限于此。被繼承人的身份,名譽和肖像等直接的人身權利是無法繼承的。遺產僅僅現定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候所遺留的個人的合法的財產。這里的“個人”兩字在考試中常常設計圈套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比如:甲死后留下財產120萬元,這里的120萬并非都屬于遺產的范圍,需要先一分為二。當夫妻間的婚姻法律關系因為喪偶這樣的法律事件而消亡的時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繼承之前的必要準備。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的一個極短的時間內,被繼承的財產由全部繼承人所共有。每個繼承人都權利要求隨時分割進而使得自己所擁有的部分得以特定化。同時,繼承了財產也就相應地繼承了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還有尚未了結的債務,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的范圍內按照繼承比例加以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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